执行抵押房屋需要扣5—8年租金(不良资产实务丨
目录:
1.抵押房产费用谁承担呢
2.房产抵押的费用
3.抵押房子需要什么费用
4.抵押房产手续费是多少
5.房屋抵押费用是什么意思
6.抵押房子需要交什么税
7.抵押的房产交房产税吗
8.房屋抵押有手续费吗
9.抵押费用由谁承担的文件
10.房产抵押费用谁交
1.抵押房产费用谁承担呢
德恒西咸 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2.房产抵押的费用
传统不良资产业务中,债权清收的末端常常有赖于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变价,但实践中抵押房产的处置往往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阻碍,导致变价周期变长在此基础上,抵押权人除了苦苦等待是否还有其他方式?事实上,抵押房产的法定孳息——租金也可作为债权的受偿来源,却时常容易被抵押权人忽略。
3.抵押房子需要什么费用
一、抵押权人收取抵押物法定孳息的条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抵押权人收取孳息的条件有二,一是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二是抵押权人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4.抵押房产手续费是多少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法》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5.房屋抵押费用是什么意思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收取孳息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6.抵押房子需要交什么税
二、如何理解条件一中的“扣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区分了查封、扣押、冻结等不同的措施。
7.抵押的房产交房产税吗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观点认为“扣押”是针对动产的、“查封”是针对不动产的,进而认定《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不适用于不动产抵押的情形,即不动产抵押物的法定孳息仍由抵押人所有也有观点认为,“扣押”可做扩大解释,等同于“查封”。
8.房屋抵押有手续费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申614号舟山市华隆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朱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查封与扣押均系法院为防止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法律意义并无本质区别,根据“相类似者应作相同处理”的理念,对法院查封行为也应与扣押行为作同等理解,且本案抵押物属于不动产,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是抵押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实践中对不动产也多采取查封而不是扣押的强制措施。
9.抵押费用由谁承担的文件
将本案查封行为与扣押行为作同等理解,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本文笔者更倾向第二种观点,即《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扣押”可做“查封”理解一则,实践中抵押权标的物大都是不动产,将《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仅适用于动产并不符合立法目的,同时,区分抵押物动产孳息和不动产孳息收取意义并不大;二则,“扣押”和“查封”是并列的强制执行措施,两者目的相同,都是排除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控制,助力抵押权利实现,将“扣押”理解为“查封”并不损害抵押人利益。
10.房产抵押费用谁交
三、条件二中“通知”是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但书规定,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此处的“通知”是孳息收取的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呢?在此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了明确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抵押权作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通常而言,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产生的孳息应由抵押人所有但是,在抵押财产被扣押后,则抵押权人的权益通过执法机关代为占有的方式得以实现基于此,抵押财产被扣押后的孳息理应归属于抵押权人。
其次,从立法目的角度考量,法律关于抵押财产孳息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抵押权进入实现程序后抵押人为收取孳息而拖延处理抵押物的行为抵押财产的孳息由抵押权人享有有利于抵押权的实现,符合法律规范的目的第三,抵押财产的孳息,通常涉及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权益,赋予抵押权人的通知义务,有利于防止债务人的错误给付,也有利于维护抵押权人的权益。
但抵押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并不对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孳息产生影响,也即如抵押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则清偿义务人因不知财产被抵押的情形将法定孳息支付给抵押人,其法律后果仍产生清偿的效力,抵押权人不得主张清偿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的清偿义务人。
由此可见,《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对法定孳息清偿义务人的通知,并非抵押权效力及于法定孳息的生效要件,而系对抗要件综上所述,在不良资产处置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查封抵押房产的,如若抵押房产迟迟不能变价、债权清收存在重重阻力,那么,在抵押房产上仍有承租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收取房屋租金,在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后作为债权的受偿来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债权清收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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